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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69 條
1.
發文日期:109.05.12
要  旨:
外國財團法人,如符合財團法人之本質者,並非須向外國法院登記基金,
始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認許。外國財團法人經認許後,權利能力與我國財團
法人同,亦應遵守我國課予財團法人之法律義務
2.
發文日期:109.01.31
要  旨:
外國財團法人申請認許所須符合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及其他相關條件,應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 69 條第 3  項規定視需要定之
3.
發文日期:108.10.14
要  旨:
外國財團法人依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許時,受理申請
之機關仍應依財團法人法相關規定予以審酌認定,經我國認許之外國財團
法人,其於我國之性質係屬民間捐助財團法人,自應遵守財團法人法民間
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定,並由其主管機關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