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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57 條
1.
發文日期:113.02.07
要  旨:
有關經主管機關依財團法人法第 63 條第 1  項指定為加強監督之民間捐
助財團法人,可否準用同法第 48 條第 5  項規定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9.02.04
要  旨: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事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為免因此影響財團法人
之正常運作,董事延長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財團法人運用財
產購買外國貨幣,已另涉及投資行為,需主管機關將該投資項目及購買額
度列入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為其他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中,
始得為之
3.
發文日期:108.09.20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63  條規定參照,是否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視政府
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共同捐助財產與捐贈
並列入基金財產,合計是否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百分之 50 為斷;又
部分性質特殊民間捐助財團法人,於符合一定情形下,倘主管機關認定有
加強監督必要並經指定者,準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定,至於是否有
加強監督必要而應予指定,宜由各主管機關本於對財團法人監督管理權責
審酌決定
4.
發文日期:108.07.16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41、44、63 條規定參照,將董事改選及解任,列為董事會
職權之一,僅為原則,基於法人自治原則,董事產生方式及選(解)任,
係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捐助章程如規定董事改選及解任,非屬董事會職
權,而以其他方式行之,自應從其規定;又部分性質特殊之民間捐助財團
法人,於符合一定情形下,主管機關認定有加強監督必要並經指定者,準
用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相關規定;另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及董事間有一
定親屬關係者,其所占董事總人數比例應有所限制,俾免受家族操控,致
影響財團法人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