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財團法人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後段,依第 2 項後段規 定處行為人借貸金額之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鍰之規定,係因財團法人具有 公益性,對於違反該規定之行為人所處之罰鍰需達到嚇阻的目的,故應處 以借貸金額之一定倍數範圍內之罰鍰
法院依財團法人法第 47 條指派臨時董事重組董事會新任董事資格及是否 得選任原任董事等相關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