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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 第 20 條
1.
發文日期:113.03.05
要  旨:
財團法人擬變更捐助章程使其得為捐助財產捐助人擔保,財團法人法第
20  條第 1  項明定除依其他法律或捐助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外,不得
為任何保證人,惟此涉及主管機關就個別財團法人監督管理事項,應由
貴府就該財團法人之設立宗旨、許可目的等本於權責予以審認應否許可
變更
2.
發文日期:111.09.15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45 條第 2  項第 4  款「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之適用疑義
3.
發文日期:108.04.29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19、20 條規定參照,第 20 條第 2  項所定規範對象為負
擔無限責任者,與有限公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限
責任股東或有限合夥組織之有限合夥人等負擔有限責任者並不相同,自無
該規定之適用;又財團法人運用其財產購買股票,成為股份有限公司或閉
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時,應符合上述規定始得為之;另財團
法人如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或有限合夥,抑或於有限公司或有
限合夥設立後出資成為其股東或有限合夥人時,均應符合本於安全可靠原
則所定有助於增加財源投資之項目及額度,始得為之
4.
發文日期:108.03.21
要  旨:
財團法人如係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僅以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負其責
任,尚無違反財團法人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另其出資額係涉財產運
用事項,仍應符合同法第 19 條第 3  項第 6  款本於安全可靠原則所定
有助於增加財源之投資項目及額度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