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同時擔任行政法人 之董事(長)、監事等職務,該財團法人對該行政法人之捐贈行為,是否 屬財團法人法第 15 條規定之利益衝突行為之疑義說明
有關財團法人法所定利益迴避及財團法人對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等規 定疑義之說明
關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婦聯社會福利基金會與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所訂契 約,尚難僅因社福基金會之副董事長與婦聯會主任委員為同一人,逕認其 有財團法人法第 15 條利益衝突之情形,仍應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 認定之
財團法人法第 1、15、16 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所稱「董事(董事長)」 ,解釋上宜以「自然人」任之,並無得由「法人」擔任之特別規定,且對 於財團法人「監察人及執行職務之人」可否由法人擔任問題,亦宜為與上 述董事資格相同解釋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所稱「資金不得借貸與董事、監 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係指財團法人不得將資金出借與董事等 人,至於財團法人向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等借貸資金, 尚非該條項規定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