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2 款規定,已明定財團法人之捐贈人 以主動公開為原則,除非有「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或「公開將妨礙或嚴 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且經主管機關同意」之情形,始得例外不公開之
有關辦理全國性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基金會業務,因有財團法人法第 16 條 適用疑義之說明
有關財團法人法所定利益迴避及財團法人對各項所得不得有分配賸餘等規 定疑義之說明
財團法人法第 1、15、16 條等規定參照,該法所稱「董事(董事長)」 ,解釋上宜以「自然人」任之,並無得由「法人」擔任之特別規定,且對 於財團法人「監察人及執行職務之人」可否由法人擔任問題,亦宜為與上 述董事資格相同解釋
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所稱「資金不得借貸與董事、監 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係指財團法人不得將資金出借與董事等 人,至於財團法人向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等借貸資金, 尚非該條項規定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