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法 第 6 條
1.
發文日期:107.12.04
要  旨:
保險公司依法凍結法務部公告制裁對象相關保險契約後,收取續期保費、
給付各類款項、辦理保費自動墊繳、減額繳清、解除契約、變更契約保單
借款等均涉及提供制裁對象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如公告制裁對象有辦理上
開事項需要,應向法務部申請許可後方得為之
2.
發文日期:107.07.12
要  旨:
銀行授信客戶為法務部公告制裁名單,相關資產已依法予以凍結,該客戶
如欲清償屆期授信債務,如因申請案尚在資恐防制審議會審議中,而有就
該屆期債務到期日辦理展延之需要,審酌銀行原授信或清償條件未變更,
僅配合資恐防制法第 6  條申請案審議進度而調整清償日期,並未使制裁
對象授信債務品質、價值有所變動,亦未使其獲得其他財產上利益,故此
類屆期債務到期日展延應不在該法第 7  條第 1  項規範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