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擬將收據名稱修正為『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必要 費用收據』」、「擬將收據之代收費用欄項『執行費』、『差旅費』、『 郵費』合併為『執行必要費用』」、「執行必要費用第 4 聯有無交行政 執行分署附卷之必要」等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