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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00.04.22
要  旨: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2 款所稱司法警察主管人員,
應指實際執行業務時具有「司法警察權」主管人員而言,故警察機關偵查
隊拘留所小隊長、保安警察大隊小隊長及各分局警備隊小隊長,倘執行業
務時屬相關規範具有司法警察權之主管人員,自應依法申報財產
2.
發文日期:097.12.12
要  旨:
凡具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至 231  條所定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身分,
辦理具犯罪偵查等司法警察業務之主管人員,即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