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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7 條
1.
發文日期:097.11.19
要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主管人員,是否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規定應申報財產之公路監理
人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