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2 條
1.
發文日期:101.03.30
要  旨:
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等規定,「公產管理之主管人員」指各
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
主管人員,應符合「服務於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
、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主管人員」二項要件,始應辦理財產申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