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等規定,「公產管理之主管人員」指各 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 主管人員,應符合「服務於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 、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主管人員」二項要件,始應辦理財產申 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