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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0 條
1.
發文日期:097.11.03
要  旨: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任秘書所列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且屬都市計畫業務
主管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另副總工程司如屬編
制之主管或副主管者,亦應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