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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款業務主管人員範圍標準 第 1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政風司 政財字第 0971116077 號
發文日期:
097.10.29
要 旨:
公職人員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施行前就職者,應於施行後三個月內 申報財產,如於修正施行日前既已卸(離)職,則不適用新規定辦理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