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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法醫師法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107.05.15
要  旨:
訂定「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應法醫師考試修習法醫學程實習及專業訓練實施
要點」係為提供考選部作為審查應考資格之參考,而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是
否符合法醫師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應考資格規定,仍須經考選部
審查通過,並無增加應考資格限制問題;又如依該要點規定,選送出國接
受 1  年以上法醫專業訓練領有證明文件者,應屬符合該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後段規定而得應法醫師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