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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9 條
1.
發文日期:111.03.07
要  旨:
有關宗教團體函送主管機關備查之組織章程,係依據監督寺廟條例、辦理
寺廟登記須知等規定辦理所管寺廟登記事項業務之文件,屬政府機關於職
權範圍內取得之資訊,除已歸檔而應優先適用檔案法外,有政府資訊公開
法之適用,則除有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予提供
2.
發文日期:109.07.0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之「政府機關」,不包括公營事業
機構。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9  款係對於「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
作成或取得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應否限制公開或提供政府資訊
之規定,並非公營事業機構提供政府資訊之限制範圍規定
3.
發文日期:109.02.07
要  旨: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
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
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
用
4.
發文日期:107.09.19
要  旨:
法務部就「民眾申請查詢其本人或他人民事前案資料,涉及政府資訊公開
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5.
發文日期:105.12.21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7  款「經當事人同意」規定,僅是個人
資料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之一,雖能達到避免人格權侵害,惟若同時具
有該條但書第 1  款至第 6  款等其他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事由,公務機關
基於比例原則與具體情況,仍可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以求法益平
衡,並非一律均需取得當事人同意
6.
發文日期:105.11.23
要  旨:
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
定,雖基於問政需要,然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
7.
發文日期:105.06.22
要  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
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
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
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8.
發文日期:105.05.12
要  旨:
立法委員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因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
,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9.
發文日期:105.04.19
要  旨:
民間團體函請提供政府機關提供個人資料,如經機關認符合個人資料保護
法相關規定,即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惟應注意同法第 5  條規定所揭
示之比例原則,且如機關認其亦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而對侵害
之隱私較為輕微者,自得公開該等資料
10.
發文日期:104.10.2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所稱政府資訊,如已歸檔者則屬檔案法所稱檔案,應優先
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倘非屬檔案,縱非屬應主動公開資訊,除有限制公
開或不予提供者外,符合該法第 9  條第 1  項資格者,亦得請求提供
11.
發文日期:104.07.29
要  旨: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規定得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者,為具
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
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因不符前述要件,自不
得適用前法規定
12.
發文日期:103.05.20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9 條規定參照,得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者,
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持有中
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得申請提供政府資訊
13.
發文日期:102.10.02
要  旨:
規費法第 2、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9、22  條規定參照,規費收
費原則,規費法既有明定,自應優先於政府資訊公開法而為適用,又政府
資訊公開法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
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或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故政府機
關即無政資法適用問題
14.
發文日期:102.06.28
要  旨:
個人資料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調查案件,調閱公司勞工保險
資料,則勞工保險機關將所保有勞工保險個人資料,提供主管機關作為辦
理調查之證據資料,有助於維護一般人民個人資料權利,符合「為增進公
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5.
發文日期:101.12.05
要  旨:
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5、16  條參照,直轄市議
會屬該法所稱「公務機關」,如為調查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事宜,請市政
府教育局提供校長遴選評分總表,屬執行法定職務,符合個人資料蒐集規
定,又該資料雖屬特定目的外利用,惟落實民意機關監督,符合「增進公
共利益」情形而得提供
16.
發文日期:101.11.1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8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等規定參照,立
法委員辦公室以問政需要為由,請行政機關提供所屬各機關科長級以上人
員任職資料電子檔,如無其他法律明定應予提供,則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17.
發文日期:101.04.0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因主管業務而擁有公會、工會
、公司資料是否屬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仍
應以個別資訊之內容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為判斷
18.
發文日期:101.02.08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18 條等規定參照,倘民眾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屬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行政機關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由受理
申請提供資訊機關就具體個案判斷
19.
發文日期:100.10.19
要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等規定,議員於定期會與臨時會開議期間可否提
案要求索取、提供或調閱議會內部相關會計或人員加班等書面資料,該法
並未對之設限,又提案權屬建議性質,是否成案則由議會決定
20.
發文日期:100.05.24
要  旨:
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第 12 條第 2  項等規
定,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欲增進之公益或保護人民生命、身體
、健康有必要」與「不公開資訊所保護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
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間,為個案權衡判斷
21.
發文日期:099.11.12
要  旨:
警察機關於偵查程序所保有之政府資訊得否公開或提供,視其有無「偵查
不公開」規定之適用,若無,則回歸政府資訊公開法,其事實認定上如無
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事由存在,警察機關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
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應受理申請提供;至資訊申請人為外國人,則以其
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得依法申請
22.
發文日期:099.06.15
要  旨: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
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
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 1
0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23.
發文日期:099.05.27
要  旨:
關於外國公司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依該法第 9
條規定採平等互惠原則,因此,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
政府資訊者為限,方得申請,至於得予提之範圍,則應以非屬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為限
24.
發文日期:098.08.12
要  旨:
關於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請內政部營建署提供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會
議錄音檔,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法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