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6 條
1.
發文日期:111.11.07
要  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第 1  項規定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內容及公布
期間之疑義
2.
發文日期:109.09.30
要  旨: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規定之政府機關,自不
適用同法第 6、18  條有關資訊公開規定。有關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資料
是否於相關專業法規增訂資訊公開,宜由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主管機關予
以評估審酌
3.
發文日期:109.09.16
要  旨:
依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第 1  項規定之文義,似未區分事業單
位違反勞基法之行為係發生於勞基法修正施行前或施行後,凡於勞基法修
正施行後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似均應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
4.
發文日期:108.05.0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6、18 條規定參照,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
取得之政府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
、措施及其他有關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政府
資訊公開或提供,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
供,但有公益上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5.
發文日期:107.09.06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食品、藥品或農漁產品檢測有放射
性核種輻射汙染情形之政府資訊,因與人民權益攸關,為保障人民知的權
利,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6.
發文日期:107.08.27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參照,所稱訴願之決定,
係指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第 53 條規定決議後,依同法第 89 條規定
所製作之訴願決定書而言。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 4  月份第 1  次庭長
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固認為,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
執行法第 9  條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惟法務部行政
執行署就此所作成之聲明異議決定書,仍非訴願之決定,是以,非屬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7.
發文日期:107.04.26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政府公告室內裝修業者受裁罰業者名稱及違法行為人姓名,
涉及行政罰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建築法
等相關法律疑義說明
8.
發文日期:105.11.04
要  旨:
法務部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火災事件資料中公布火災發生地點座標定
位資訊」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說
明
9.
發文日期:105.05.12
要  旨:
立法委員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因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
,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10.
發文日期:104.09.02
要  旨:
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
務」者似不限以「機關核定」形式為限,另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第 76 點第
1 款規定文字屬規範內部一般性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屬不同範疇
11.
發文日期:104.08.26
要  旨: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
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12.
發文日期:104.03.19
要  旨:
為確保民間單位於法規訂定程序有陳述意見之機會,草案預告應有合理期
間使民眾能事先了解並有表達意見之機會,外界如有對該草案陳述意見者
,行政機關宜主動公開陳述意見之要旨、斟酌該意見之結果及其理由
13.
發文日期:104.03.1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5 條、檔案法第 17、18 條規定參照,社團法人申
請提供近三年為偵辦刑案向網路業者索取網路個人資料或要求移除網路言
論等統計資料,如主管機關審認屬檔案法檔案,自應優先適用規定處理,
如非屬檔案而係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資訊,則屬政府資訊,依
上述規定,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
14.
發文日期:101.04.27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6、18 條等規定
參照,如候選人消極資格查證審定屬其犯罪前科資料,除依法符合「已合
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為蒐集、處理或利用外,尚不得為之
15.
發文日期:100.12.06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檔案管理局組織條例第 10 條等規定參照,如
為辦理檔案審議及管理與應用政策諮詢設管理委員會,該會為機關內部任
務編組,非機關組織型態,非屬「合議制機關」,故委員名單尚非應主動
公開之政府資訊
16.
發文日期:100.04.26
要  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5  款、第 8  條規定,主管機
關將個人資料供予立法委員之行為,屬個人資料利用行為,原則上應在法
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目的相符,惟有例外規定得為特定目的
外之利用行為,而是否提供,宜由主管機關本諸權責判斷
17.
發文日期:099.11.09
要  旨:
主管機關擬於網站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及相關資料,如該等資料未涉自然人
之姓名等個人資料者,尚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反之,
如涉及經電腦處理之自然人個人資料者,因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主管機
關欲公告者,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但書規定
18.
發文日期:099.09.16
要  旨:
機關所持有之資料如非經電腦處理者,即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
稱之資料,對之請求者,乃屬政府資訊公開之範疇,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
相關規定為之,亦即資料應否公開,由持有資訊機關依具體個案所涉之「
公共利益」與「個人隱私」二者衡量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