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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4 條
1.
發文日期:108.04.09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
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