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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 條
1.
發文日期:112.08.23
要  旨:
有關政府資訊公開法與仲裁法第 23、32 條之適用競合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9.09.30
要  旨: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非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規定之政府機關,自不
適用同法第 6、18  條有關資訊公開規定。有關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資料
是否於相關專業法規增訂資訊公開,宜由公營事業機構之相關主管機關予
以評估審酌
3.
發文日期:107.09.06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食品、藥品或農漁產品檢測有放射
性核種輻射汙染情形之政府資訊,因與人民權益攸關,為保障人民知的權
利,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4.
發文日期:106.05.19
要  旨:
財團法人財產證明文件得否公開,應由持有資訊機關依其具體個案,就公
開政府資訊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法人之權利、競
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個案比較衡量判斷,至是否有其他公開或不予
提供事由,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宜由持有資訊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
5.
發文日期:105.11.23
要  旨:
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
定,雖基於問政需要,然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
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
6.
發文日期:105.11.04
要  旨:
法務部就「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火災事件資料中公布火災發生地點座標定
位資訊」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偵查不公開規定及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說
明
7.
發文日期:105.05.12
要  旨:
立法委員基於問政需要以個人或國會辦公室名義請政府機關提供資訊,因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並無規範立法委員「個人」向行政機關索取資料等規定
,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8.
發文日期:104.03.13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5 條、檔案法第 17、18 條規定參照,社團法人申
請提供近三年為偵辦刑案向網路業者索取網路個人資料或要求移除網路言
論等統計資料,如主管機關審認屬檔案法檔案,自應優先適用規定處理,
如非屬檔案而係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且已存在資訊,則屬政府資訊,依
上述規定,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
9.
發文日期:103.12.01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8  條規定參照,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為特定目的外利用,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
政府資訊即應公開或提供,而是否公開或提供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予以
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或提供;又如認部分資訊確有
限制公開事由存在,得僅公開其餘未涉限制公開事由部分資訊;另政府資
訊涉遮掩廠商名稱部分,得否公開或提供,涉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應由
政府資訊保有機關個案權衡判斷
10.
發文日期:101.11.1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8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等規定參照,立
法委員辦公室以問政需要為由,請行政機關提供所屬各機關科長級以上人
員任職資料電子檔,如無其他法律明定應予提供,則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11.
發文日期:101.04.02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因主管業務而擁有公會、工會
、公司資料是否屬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仍
應以個別資訊之內容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為判斷
12.
發文日期:100.06.02
要  旨:
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第 8  條規定,縣市議會為個資
法所定之公務機關,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利用,原則上應於法令職掌範圍
內為之,並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但如符合同法第 8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
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3.
發文日期:095.03.31
要  旨:
為使政府機關人員,瞭解該法之立法意旨將政府資訊公開法列入公務人員
各項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