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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5 條
1.
發文日期:112.09.14
要  旨:
有關原以藥事法管理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產品,因菸害防制法修正後
納管,其法規適用疑義
2.
發文日期:112.08.30
要  旨:
為避免定有施行期間之法律,如對於施行期間內之違反行為可以免罰,則
易啟僥倖之心,使行政目的難以達成,對於限時法施行期間違反義務之行
為,於施行期間屆滿後,仍應適用該限時法之規定處罰之,而無行政罰法
第 5  條之適用
3.
發文日期:112.08.23
要  旨:
有關行政罰法第 5  條「裁處時」之認定時點疑義一案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11.03.22
要  旨:
按行政罰法第 5  條所定從新從輕原則,其適用係以「行為後」法律或自
治條例有變更為要件,如行為人同一個持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正在進
行中,尚未終了,法規之處罰規定變更,因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尚
未完成,仍屬行為時,應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之法律規定為準
,據以裁罰
5.
發文日期:109.09.16
要  旨:
依修正後之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第 1  項規定之文義,似未區分事業單
位違反勞基法之行為係發生於勞基法修正施行前或施行後,凡於勞基法修
正施行後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似均應適用修正施行後之新法
6.
發文日期:109.02.26
要  旨:
關於 109  年 3  月 1  日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1 條規定裝
設酒精鎖及第 67 條第 5  項規定接受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之適用對
象,事涉行政罰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之適用疑義
7.
發文日期:108.10.0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參照,「從新從輕」處罰原則適用,應如何認定新
舊法裁罰輕重部分,按新舊法規比較,必須具體進行,並非抽象地就法規
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為比較,而是針對「於具體個案何種法規對受處罰者
最有利」問題,就整個法律狀態審查;又但書所謂「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
者之規定」,包括不處罰或有制裁漏洞規定在內
8.
發文日期:108.08.1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所謂「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
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舊法規必須具有同
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義務或處罰規定;又法律或自治條例授權
訂定法規命令或自治規則以補充義務規定或處罰規定一部分,此類規定變
更如足以影響行政罰裁處,自亦屬法規變更;惟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裁量基準行政規則,縱有變更,既無變動相關法律規定
,自不生法律變更而須比較適用新舊法問題,則無「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9.
發文日期:106.04.12
要  旨:
參照電信法第 27、28 條規定,營業規章內容變更,應屬電信事業就其服
務條件所為事實上變更,並非處罰法規有所變更,從而並無行政罰法第 5
條所定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10.
發文日期:104.12.30
要  旨:
行政罰法裁處採從新從輕原則,動物保護法於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
後,對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之處罰規定顯然較修正前為重,
如經認定飼主係於該法修正施行前棄養,應適用修正前有利規定
11.
發文日期:104.04.14
要  旨: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4 條、鐵路法第 65 條、行政罰法第 5、27  條規定
參照,行為人購買鐵路車票加價出售行為,因鐵路法係特別規定應優先適
用,如仍在裁處期間內,逕依鐵路法規定裁處;又鐵路法修法前違法行為
經依修正前鐵路法規定移送檢察署,但因法規修正除罪化,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案件,應適用修正後鐵路法規定裁處
12.
發文日期:103.11.20
要  旨: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施行前並未就違規設置穿越設施之行為有裁處
行政罰之明文,自無從依據施行後之規定處以罰鍰,然對於設施之繼續存
在一節,主管機關仍得通知義務人限期改善,如義務人對於主管機關限期
改善之處分不遵從者,自得按次處罰
13.
發文日期:103.01.0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5、27、45、46  條規定參照,第 5  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
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
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 95.02.05 ,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 74 至
82  年間,主管機關如至 102.03.11  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
時效而歸於消滅
14.
發文日期:102.11.04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17  條規定參照,經由電腦處理而取得之
個人資料,不論是否為紙本,皆有該法之適用,且應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15.
發文日期:100.09.22
要  旨:
參酌行政罰法第 5  條法理,於勞動基準法罰則章修正生效前,若有違反
該法第 13 條等規定而修正後裁處者,縱修正後行政罰鍰金額較刑罰罰金
額高,應依修正後新法處以行政罰
16.
發文日期:098.07.09
要  旨:
關於「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第 4  條之 2、
第 4  條之 3  修正草案,縱增訂溯及適用條款,因僅為法規命令,非行
政罰法第 1  條但書之特別規定,仍不得排除本法規定而優先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