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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46 條
1.
發文日期:103.01.0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5、27、45、46  條規定參照,第 5  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
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
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 95.02.05 ,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 74 至
82  年間,主管機關如至 102.03.11  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
時效而歸於消滅
2.
發文日期:101.05.28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該項係於 100.11.23  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 25 日施行,故所稱「修正施行前」,自係指 100.11.25  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