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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41 條
1.
發文字號:
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00015497 號
發文日期:
100.07.25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36 條規、第 39 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 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自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