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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4 條
1.
發文日期:112.11.08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法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係規範財團法人之財產運用方式
,除保值外得為適當投資,以兼顧財產運用之靈活性,惟仍須秉持安全可
靠原則為之,避免承擔投資風險而影響財產運用,俾維持財團法人辦理各
項公益事業之財力
2.
發文日期:112.09.14
要  旨:
有關原以藥事法管理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產品,因菸害防制法修正後
納管,其法規適用疑義
3.
發文日期:112.07.31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土地在未編定使用地類別前,適用林業用地管制者,是否適
用森林法第 56-1 條規定處罰一案之意見
4.
發文日期:111.11.07
要  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第 1  項規定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內容及公布
期間之疑義
5.
發文日期:107.09.27
要  旨:
有關擬增訂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未經許可變更赴陸行程之行政管理措施
,如涉及人民出入境權利限制及其違反時處罰者,自應以法律或法律具體
明確授權法規命令予以規範
6.
發文日期:107.09.11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主管機關依法律所為之公告效力及範圍認定,涉及行政罰法
、地方制度法等規定之說明
7.
發文日期:107.04.26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政府公告室內裝修業者受裁罰業者名稱及違法行為人姓名,
涉及行政罰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建築法
等相關法律疑義說明
8.
發文日期:106.04.12
要  旨:
參照電信法第 27、28 條規定,營業規章內容變更,應屬電信事業就其服
務條件所為事實上變更,並非處罰法規有所變更,從而並無行政罰法第 5
條所定從新從輕原則適用
9.
發文日期:104.12.30
要  旨:
行政罰法裁處採從新從輕原則,動物保護法於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
後,對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者之處罰規定顯然較修正前為重,
如經認定飼主係於該法修正施行前棄養,應適用修正前有利規定
10.
發文日期:104.08.13
要  旨:
主管機關因基於職權執行特定法律規定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作出
必要之釋示供下級機關或屬官行使職權依據,並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及處
罰法定原則,但此種解釋性行政規則並無拘束無隸屬關係或無業務監督之
機關或法院之效力
11.
發文日期:104.04.1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笫 69 條規定參照,該
法第 69 條「否認子女之訴」範圍,基於處罰法定原則,應不得擴張解釋
包含「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如主管機關基於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分
及隱私權益,有納入規範必要,建議應修法增訂,俾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
12.
發文日期:103.11.25
要  旨:
如係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為附款者,僅得以原規定之法定要件
為限,不得增加法律所無之要件。又申請建造執照之案件,倘應就其使用
用途加以審查,則係依據法規規定對建築物用途予以限制之處分,其性質
非屬附款
13.
發文日期:103.11.20
要  旨:
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施行前並未就違規設置穿越設施之行為有裁處
行政罰之明文,自無從依據施行後之規定處以罰鍰,然對於設施之繼續存
在一節,主管機關仍得通知義務人限期改善,如義務人對於主管機關限期
改善之處分不遵從者,自得按次處罰
14.
發文日期:103.04.0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15、20  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7、29 條等規定
參照,電子遊戲場業負責人,目前依上述條例規定指登記名義負責人,則
對於借用他人名義登記以圖規避責任之實際負責人,主管機關在具體個案
上得審酌有無上述規定適用,另私法人代表權人,倘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
時,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處罰
15.
發文日期:102.02.2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  條、舊殯葬管理條例第 44、65 條等規定參照,內政部基
於主管機關立場,如認為就違反「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
規定行為,因舊殯葬條例未設處罰規定,不得依該條例裁處行政罰,核與
行政罰法第 4  條規定意旨相符,法務部敬表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