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26、27、32 條、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37 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 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 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 ,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 32 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 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參照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36 條規、第 39 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 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自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