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罰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行政罰裁處程序,包括對於違反行 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之調查程序,又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有權進行調 查程序者,應屬對該事件調查有管轄權之行政機關,至於有權進行調查程 序之行政機關,則包括依法有調查權限或受委託行使調查權者等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子公司監察人,因母公司並非義務主體之 內部成員,且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分擔」,故無行政罰法 第 14 條所定「故意共同實施」之適用;又因該兼任情形之行為主體及違 反義務之行為均屬單一,故亦不適用同法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 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分別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