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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33 條
1.
發文日期:103.10.28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7、36~43  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83、108
條規定參照,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課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就主管機關所為監督或檢查負有容忍義務,
且並無限制主管機關須於一定期間先行通知方發生該容忍義務,兒童及少
年福利機構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將受行政處罰;又行政機關為行政檢
查時仍應遵守比例原則、選擇損害最小方法為之、執行時踐行正當行政程
序以及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供事後審查
2.
發文日期:099.08.09
要  旨:
有關金融控股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子公司監察人,因母公司並非義務主體之
內部成員,且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行為分擔」,故無行政罰法
第 14 條所定「故意共同實施」之適用;又因該兼任情形之行為主體及違
反義務之行為均屬單一,故亦不適用同法第 25 條「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
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而「分別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