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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32 條
1.
發文日期:096.07.02
要  旨:
酒後駕車,其吐氣酒精含量達 0.55 毫克以上,除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 35 條第 1  項,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
罰鍰外,亦違反刑法第 185  條之 3  之公共危險罪,其吐氣酒精含量
0.55  毫克,約處新台幣四萬五千元以上至六萬元之罰鍰,惟道路交通管
理處罰條例增訂第 35 條第 8  項,及行政罰法於 95 年 2  月 5  日施
行後,汽車駕駛人如依法院判決處罰金,其罰金可抵罰鍰之數額,而地檢
署如為緩起訴處分,命被告繳付緩起訴處分金,此緩起訴處分金額是否仍
可認為「裁判確定處以罰金」,可抵罰鍰之數額?此關係被告是否接受緩
起訴之意願,有討論之必要。
2.
發文日期:096.07.02
要  旨: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規定,就觸犯刑事法律部分移送偵辦之案件於「緩
起訴處分確定」後,應依該法第 32 條規定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而本
署於通知函內應記載確定日期,以使行政機關依該法第 27 條規定自「確
定日」起算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所謂「緩起訴處分確定日」究係指刑事
訴訟法第 260  條所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緩起訴處分期滿
日之翌日」或係第 253  條之 1  所指之「確定日」?
3.
發文日期:096.07.02
要  旨:
關於酒後駕車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是否仍應依行政罰法
第 26 條第 2  項之規定,而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