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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31 條
1.
發文日期:111.02.23
要  旨: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緩,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其管轄
競合之處理方式,應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以避免重複處罰
,並未剝奪各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及裁罰權;罰鍰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
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2.
發文日期:111.02.22
要  旨: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應先釐清上開規定間是否有普
通法及特別法關係;數機關均有管轄權時,其管轄競合之處理方式,雖應
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惟並未剝奪各主管機關之管轄權及裁
罰權
3.
發文日期:110.12.06
要  旨:
有關未經許可利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骨灰骸存放單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
規定,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裁罰管轄認定疑義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10.08.31
要  旨:
為避免各該行政機關均行使管轄權,而對行為人之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行造成重複處罰,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有該等管轄權積極衝
突之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5.
發文日期:109.02.27
要  旨: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致各該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取得管轄權
,發生管轄競合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
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
關指定之
6.
發文日期:107.12.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對於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
,依規定致數機關均有管轄權,造成管轄競合時,行政程序法第 13 條第
1 項及行政罰法 31 條第 1  項均有規定處理程序,惟因行政罰法性質上
為行政程序法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之特別規定
7.
發文日期:107.09.05
要  旨:
廠商報運貨物進口,一行為同時違反藥事法及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倘法定
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因其裁處權罹於時效而不能進行裁處,仍有法定
罰鍰額較低而裁處權時效尚未消滅規定可資適用者,仍得由該尚未罹於裁
處權時效之法律主管機關依法另為裁處
8.
發文日期:106.07.13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
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規定裁處,如該數個應處罰罰鍰中有法
定罰鍰額並非定額時,應由該法裁罰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定依據該規定
所應處罰鍰額為基礎,再以之與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罰鍰額度為比較,
據以適用;又為法定罰鍰最高額比較時,應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規定
所定罰鍰最高額作為比較基準,而非以各主管機關為執行法律裁處規定時
所訂定裁量基準裁量金額為比較
9.
發文日期:106.03.30
要  旨:
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兼職行為,如係一行為,所兼職營造業所在地縣(
市)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處理違法兼職處分案件,應有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適用
10.
發文日期:103.12.2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32  條、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37  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
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
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
,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 32 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
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11.
發文日期:101.12.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9、31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103  條規
定參照,雖網際網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網際網傳播報導或記載兒童或少
年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之違反兒少法行為具有裁罰權,惟未先確
定網際網路事物管轄機關,即逕認受理檢舉在先之地方政府或網際網路營
業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具有土地管轄權,亦非有據
12.
發文日期:100.02.11
要  旨: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辦遷入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其為逕
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罰鍰之疑義
13.
發文日期:099.07.14
要  旨:
關於「一行為不二罰」係為避免人民因法律錯綜複雜之規定,導致人民同
一行為,遭受數個不同法律之處罰,而承受過度不利之後果,此乃現代民
主法治國家之基本原則,縱使於行政罰法施行前已受裁處之行政罰案件,
雖無該法之適用,仍可視為該法適用,並應擇一從重處斷之
14.
發文日期:099.04.12
要  旨:
關於未登記之工廠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時,經
依較重之都市計畫法規定處以罰鍰後,雖未依較輕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
處以罰鍰時,亦視同已適用之,而得依其相關之規定或命令其停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