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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27 條
1.
發文日期:096.07.02
要  旨: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規定,就觸犯刑事法律部分移送偵辦之案件於「緩
起訴處分確定」後,應依該法第 32 條規定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而本
署於通知函內應記載確定日期,以使行政機關依該法第 27 條規定自「確
定日」起算行政罰裁處權之時效,所謂「緩起訴處分確定日」究係指刑事
訴訟法第 260  條所指「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之「緩起訴處分期滿
日之翌日」或係第 253  條之 1  所指之「確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