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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1.
發文日期:113.03.19
要  旨:
有關營造事業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前者經地方檢察署緩起
訴處分者,主管機關仍得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惟於裁處罰鍰時,營
造事業已支付之緩起訴處分金應於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2.
發文日期:113.01.18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菸害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日前查獲「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
產品」案件適法性疑義一案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2.11.16
要  旨: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
之規定裁處;至各該規定是否設有刑事罰及刑度為何,尚不在比較範圍之
列。如該行為人為事業機構負責人,則應先釐清各該規定之裁罰對象究為
事業機構或其負責人,如非同一主體,自應依各該規定分別處罰,不生一
事二罰之問題
4.
發文日期:112.09.14
要  旨:
有關原以藥事法管理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油產品,因菸害防制法修正後
納管,其法規適用疑義
5.
發文日期:112.07.28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同時違反菸害防制法增修條文與菸酒管理法案件,其裁處有
無競合問題乙案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12.03.29
要  旨:
有關納稅義務人積欠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署後,雙方達成協
議以分期繳納積欠之稅款及罰鍰相關疑義之說明
7.
發文日期:110.12.15
要  旨:
有關法人於河川區域內未經許可採取土石,經依法裁處後,該法人內部實
際實施違反水利法行為之職員或受僱人,是否需以故意共同實施違法行為
予以裁處疑義乙案之說明
8.
發文日期:110.09.23
要  旨:
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於行政處分之裁處有瑕疵而經訴願管
轄機關、行政法院或裁處機關之上級機關等有權機關予以撤銷並命其另為
適當之處分而再度為裁處者,均仍以「原來第一次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
工資核算
9.
發文日期:110.05.12
要  旨:
有關貴局辦理「臺北縣政府消防局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
畫、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擬將得標廠商吳○○建築師事務所刊登政
府採購公報之相關疑義一案之說明
10.
發文日期:110.01.14
要  旨:
有關所詢入境旅客攜帶電子煙油及電子煙霧化器相關零件之違法行為疑義
,宜先釐清確認具體個案是否符合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所定要件,再予審
認其行為數
11.
發文日期:109.11.11
要  旨:
有關某獨資商號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如經認定其登記負責人與實際負責人
之行為並非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故其實際負責人前已因觸犯刑事法律
而依緩起訴處分所支付之金額,於登記負責人受行政裁處罰鍰時,並無行
政罰法第 26 條第 3  項扣抵規定之適用
12.
發文日期:109.10.27
要  旨:
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倘屬其他種類行政
罰,主管機關之裁罰權限並不因同一行為涉及刑事處罰而受影響;其裁處
權限時效之計算,亦與法院刑事處罰之判決確定日無涉
13.
發文日期:108.09.25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國家安全法暨其施行細則與海岸巡防法「安全檢查」及「檢
查」,其本質上有無不同及其適用對象、實施之主體、時點、地點及方式
,與同時違反國家安全法及海岸巡防法之處罰規定時法規適用之說明
14.
發文日期:108.09.18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第 3  項立法目的係考量國家對人民一行為
先後課以應履行負擔及行政法罰鍰,對人民基本權造成不利益整體效果,
亦不應過度,以符比例原則,故明定行為人所支付金額或提供勞務,得扣
抵罰鍰;又緩起訴處分負擔之履行扣抵罰鍰,應以行為受罰鍰裁處為必要
,縱緩起訴處分負擔履行與行為人所應繳納罰鍰已全額扣抵,仍應作成裁
處書並為送達,始對受處分人發生效力,以維人民救濟權利
15.
發文日期:107.11.13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所詢某事業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8 條之 1
及涉犯同法第 36 條行政刑罰規定,經法院科處罰金並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其違法行為所獲不法利益所得涉及有刑事優先、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
等法律意見說明
16.
發文日期:107.11.01
要  旨:
建築師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如認
係屬行政罰之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本應自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終了時起算,惟違規行為終了時似係於行政罰法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
前,則裁處權時效,應於行政罰法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之日起算
17.
發文日期:107.08.2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採刑事優先原則,但罰鍰
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作用,為達行政目的
,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該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18.
發文日期:107.04.23
要  旨: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且已移送檢察機關偵
辦,行政機關即已喪失管轄權,自不得就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裁處,至
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依行政罰法
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行政機關仍得予以裁處
19.
發文日期:107.01.08
要  旨:
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以「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為前提,倘非屬同一
行為人之同一行為,自得分別處罰,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如同
一涉案貨物同時涉及沒收及沒入情形,宜先予究明司法機關依懲治走私條
例及刑法相關規定沒收涉案貨物,與行政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對
涉案貨物裁處沒入,是否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
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情形
20.
發文日期:106.12.1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2 項規定參照,如主刑已科處「緩刑」,縱法院
併宣告「沒收」,行政機關僅不得就法院宣告沒收之物再裁處「沒入」,
但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罰鍰」;另刑法第 2  條修正並不
影響原先行政機關於法院宣告沒收後,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
罰鍰之結論
21.
發文日期:106.06.05
要  旨: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並經該管司法機關於
行政罰裁處時效完成前開始偵查處理時,行政機關即已喪失管轄權,行政
機關應俟司法機關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
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裁判確定日起,始得依行為人
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以及開始計算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尚不因
行政機關是否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點而影響裁處權時效之計算
22.
發文日期:105.09.07
要  旨: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同時課以任職
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是否屬於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裁罰性不利
處分、與當選無效事由是否構成一事二罰等,涉及選舉事務及該法相關規
定,宜由相關主管機關審酌判斷
23.
發文日期:105.06.30
要  旨:
當事人刑事部分經檢察官行政簽結,如其並非負責人,或僅係被冒名並非
實際行為人者,認無處罰之必要,即無行政罰裁處權時效之問題,如認其
應予處罰者,則其行政處罰裁處期間,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及
27  條第 3  項規定,係自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日起算
24.
發文日期:105.04.18
要  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52 條第 1  項前段及第 104  條規定,二者立法
目的及處罰構成要件均不同,於違反前者部分,係以不作為方式違反應親
自簽名之行為義務,至涉違反後者部分,則係以作為之行為方式違反不得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之不作為義務,應屬數行為,應分別處罰
25.
發文日期:105.04.18
要  旨:
逃漏稅捐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業經檢察官撤回
起訴確定者,行政機關得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裁處,至裁處期間起算日,
得依同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意旨,應自檢察官撤回起訴確定之日起算
26.
發文日期:105.02.2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係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之處理規定,第 3  項扣抵規定
,係考量行為人受有財產負擔或為勞務付出,為符比例原則,故明定其所
支付金額或提供勞務應扣抵罰鍰
27.
發文日期:104.09.03
要  旨:
海巡人員執行查緝走私,如研判查獲個案尚無涉及違反刑事法律而函送該
管行政機關裁處,與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等相關規定尚無不符;對犯罪事
實有無調查及認定非行政機關職權,倘執行職務過程未發現有犯罪嫌疑則
由行政機關逕開啟行政裁罰程序,與行政罰法第 26 條等規定並無牴觸
28.
發文日期:104.05.05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刑事訴訟法第 253-2  條、刑法第 74 條規定參照,
以「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為緩起訴條件
或緩刑負擔者,因支付對象係「被害人」,性質上應屬民事損害賠償作用
,與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而受有財產負擔情形有別,故無扣抵規定適用
29.
發文日期:104.03.1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 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等規定參照,該管
理法修正以前攙偽、假冒行為,所涉公司自始未曾受有刑事處罰,如主管
機關認該期間違法行為修法以後行為係各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者,自
應依法另為裁處,不生一行為不二罰適用問題;又行政罰裁處權,原則上
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終了時起算,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行政罰裁
處因訴願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30.
發文日期:104.01.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5 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營造業法第 54 條等規定參照
,如營造公司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且前者經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則仍有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裁處權時效係自緩
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如又尚未逾 3  年裁處權時效期間,主管機關仍可
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又營造業法「廢止其許可」與政府採購法「不
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有不同,從而不影響主管機關
依該法廢止其許可之權限
31.
發文日期:103.12.2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32  條、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37  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
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
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
,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 32 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
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32.
發文日期:103.11.18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32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0 條規定參照,如被害人雖
已對承包廠商代表人提出告訴,惟行政機關依上述規定對該「非公務機關
之代表人」所為罰鍰裁處,因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情形,故仍應先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司法機關,並俟司
法機關就該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
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後,方得據以起
算裁處權時效並於裁處權期間內裁處罰鍰
33.
發文日期:103.07.11
要  旨:
所得稅法第 7、15、110 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及實務見解參照,「
一行為不二罰」係指同一行為人同一事實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或
觸犯刑事法律,不得重複處罰而言,如處罰主體不同,自無適用,故倘所
得稅法第 110  條處罰對象,為擇定之納稅義務人,而不包含配偶,則申
報義務人配偶,縱因同一行為經法院依刑事法律判刑確定,然既為不同主
體,故就申報義務人言,自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適用
34.
發文日期:103.03.31
要  旨:
貪污治罪條例第 6-1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
,前述兩規定立法目的、保護法益及行為義務產生依據不盡相同或明顯不
同,故如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6-1  條罪嫌,業
經檢察官起訴在案,亦同時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2 條等處罰規定
,應非一行為,並無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仍得逕予裁處罰鍰
35.
發文日期:103.03.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18、26  條規定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中並未就一行為同
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設有排除該法第 26 條特別
規定,自仍有該條適用;又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凡發生於該法施行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行政機關於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
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36.
發文日期:103.02.18
要  旨:
醫療法第 24、106  條、行政罰法第 26、32 條規定參照,如對醫事人員
執行醫療業務時,施強暴、脅迫,而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
因涉刑事責任,自應依上述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除有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所定情事外,不得再就同一行為裁處罰鍰
37.
發文日期:103.02.1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6、27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44 條規定參照,條例
規定屬對違章行為裁罰時效特別規定,應優先於行政罰法適用,又條例就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條例所定義務情形無特別規定,應回歸適
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即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
定義務者,海關依條例規定得沒入私運貨物,須於「未經法院宣告沒收」
時始具有沒入裁處權
38.
發文日期:102.11.2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45 條規定參照,免刑、緩刑裁判確定,得依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規定裁處規定,限於違規行為發生於第 26 條修正施行後,始有適
用,如違規行為於修正施行前,而於修正施行後方受免刑或緩刑裁判確定
,除有該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情形外,自不得再就其違規行為裁處行政罰
39.
發文日期:102.09.11
要  旨:
行政罰法笫 26 條、刑法第 93 條規定參照,有關「緩刑」部分,係考量
法院為緩刑宣告所斟酌者,係情節輕微以暫不執行刑為適當,又我國刑法
體例將「刑罰」與「保安處分」各設章次,足認我國刑法所稱刑或刑罰,
並不包括保安處分
40.
發文日期:102.05.15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 條規定參照,鑑於犯罪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競合,因刑事處罰優先,致使行政罰裁處不得為之,於犯罪行為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等確定者,仍得裁處行政罰,惟此際原行政罰裁處時效可能
已完成,因此另行規定時效起算點
41.
發文日期:102.04.25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事實,究應評價為
「一行為」抑或「數行為」乃個案判斷問題,並非僅就法規與法規間關連
或抽象事實予以抽象判斷,必須就具體個案事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
、構成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
斷決定
42.
發文日期:102.03.26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45 條等規定參照,依該法第 45 條第 3  項明文規定,
非屬行政罰法 100  年 11 月 23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未裁處,或曾經裁處
,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於修正施行後為裁處之案件
,並無該法第 26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
43.
發文日期:102.02.05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45 條等規定參照,個案是否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
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若是,行為人實施行為及緩起訴處分確定時點
為何,攸關上述規定要件是否符合,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44.
發文日期:102.01.03
要  旨:
法務部就賽鴿賭博違法案件「經檢察機關查獲但不起訴或緩起訴後」、「
雖經起訴,並經法院為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易以訓誡時」、「雖經起訴
,且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惟法院又宣告緩刑者」行
政罰後續應如何處理之意見
45.
發文日期:101.11.12
要  旨:
法務部就「擬參選人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罪嫌,如經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致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未能宣告沒收,請研處妥
適因應措施乙案」之意見
46.
發文日期:101.11.05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係為確
保投標公正,避免不當或違法行為介入,僅係主辦機關所為不利處分,非
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之制裁,究非「裁罰性」不利處
分,不屬行政罰法適用範疇,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47.
發文日期:101.06.18
要  旨:
畜牧法第 38 條規定參照,該條第 1、2 項規定處罰種類皆為行政罰鍰,
故解釋同條第 3、4 項「再犯」,應包括同一行為人因相同違法行為經刑
事或行政處罰,再為違法行為者
48.
發文日期:101.05.28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45 條第 3  項規定,該項係於 100.11.23  修正公布,
於同年月 25 日施行,故所稱「修正施行前」,自係指 100.11.25  前
49.
發文日期:101.05.02
要  旨:
關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研析會議針對農藥管理法第 7
條、第 48 條農藥標示所載事項與內容物不符部分得否另予行政處分,法
務部提出之意見
50.
發文日期:101.04.20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參照,如為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所定事
件,且原罰鍰處分違反該條項刑事處罰優先規定,屬違法之行政處分,雖
已逾訴願法定期間,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仍得依職權撤銷原罰鍰處分
51.
發文日期:101.01.06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參照,違法事實是否為「一行為」須就具體個案事
實情節,依據行為人主觀犯意、構持要件實現、受侵害法益及所侵害法律
效果,斟酌被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條文文義、立法意旨、制裁意義、期待可
能性與社會通念等因素綜合判斷決定
52.
發文日期:100.12.30
要  旨:
法務部擬具「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辦理刑事罰及行政罰競合案件業務聯繫
辦法(草案)」,涉及各機關辦理主管行政法規涉及刑事罰與行政罰競合
事件之執行裁處程序
53.
發文日期:100.11.0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農藥標示管理辦法第 5  條等規定參照,將國外進口
農藥產品換裝為國內生產農藥行為是否適用「一行為不二罰」規定,端視
是否係「一行為」同時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而定
54.
發文日期:100.10.06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刑事法院於判決理由中認為基於刑
法想像競合關係,不另為無罪諭知之事實,與行政法所定違規事實是否同
一,行政機關應調查證據結果與法律規定真意,依職權認定
55.
發文日期:100.07.06
要  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所稱「繳清其所有違反…尚未
結案之罰鍰」應係指已作成行政裁處罰鍰而未繳納者而言。又依司法院秘
書長協調會共識,各監理機關就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案件,因尚未能進行
行政罰鍰裁處,即應無該條規定之適用
56.
發文日期:100.02.16
要  旨: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惟刑事案件部分經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為「緩起訴處分」,因並非經由審判機關依法定審
判程序所為之刑事處罰,又緩起訴處分因未經審判程序,其確定後,視同
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57.
發文日期:099.11.03
要  旨:
有關民眾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案件,究依土石採取法第 36 條規定裁處罰
鍰或依刑法第 320  條竊盜罪規定科處刑罰,且是否適用行政罰法第 26 
條「一事不二罰」之規定,須視具體違法行為是否係「一行為」同時符合
犯罪構成要件及行政罰構成要件而定,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就具體個案事
實審認
58.
發文日期:099.07.26
要  旨:
有關雇主於 5  年內同時違反行政罰及刑罰所構成之要件時,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則適用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加以處罰,至於,經移送司法機關
偵查後,檢察官認定雇主無非法僱用外國人之故意,予以不起訴之處分,
得否再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則應由主管機關視個案之情形本職權卓酌之
59.
發文日期:099.06.15
要  旨:
按現行之制度,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為之處罰不服者,係向法院
聲明異議,由法院設交通法庭或指定專人辦理,審理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
之規定,並以高等法院為終審法院,因此,司法院將該法律問題之研討結
論轉知所屬監理機關依研討結論辦理,係以免當事人就裁罰提起異議、抗
告,徒增負擔
60.
發文日期:099.05.17
要  旨:
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之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之規定,刑事案件部分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為緩起
訴處分確定後,視同不起訴處分確定,行政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
定裁處之,至於,本案緩起訴處分與行政罰之對象是否相同,來函資料尚
未敘明,倘若非同一主體時,則應對非受緩起訴處分之其他行為人為行政
裁罰,尚無該法所稱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
61.
發文日期:099.04.19
要  旨:
關於少年之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於刑事部
分因涉少年事件處理法而受保護管束處分之情形,因非行政罰法第 26 條
第 2  項所列之類型,自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以不得併為裁處行政罰為原
則
62.
發文日期:099.04.07
要  旨:
對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該行為如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等之裁判確定,行政罰之裁處即無一事二
罰之疑慮,因此,仍得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2  項之規定裁處之
63.
發文日期:098.12.16
要  旨:
按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觀之,行政罰與刑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因
此,對於持有第 3  級、第 4  級毒品之行為人,除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之規定處以罰鍰外,且為維護公共秩序並教育該行為人毒品所造成的危害
的嚴重性,仍應命該行為人參加毒品危害之講習
64.
發文日期:098.12.01
要  旨:
關於行為人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刑事案
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依行政罰法第 26 條規定,宜視同不起
訴處分確定,主管機關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且無違反一
行為不二罰之原則,因此,主管機關為行政裁罰,自得斟酌旨揭情事,於
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減輕罰鍰額度,仍可符合個案之正義
65.
發文日期:098.11.17
要  旨:
關於「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
行政法上之義務為前提,若非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則無「一行為不
二罰」原則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