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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21 條
1.
發文日期:107.09.06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7、21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
參照,就違反該條例所定義務而受沒入處罰,除已有特別明文規定者外,
仍應有該法之適用;又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
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
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不予處罰
2.
發文日期:107.01.1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參照,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惟
現行法律另有規定得沒入第三人之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者
3.
發文日期:104.07.02
要  旨:
石油管理法第 1、18、40  條、行政罰法第 21、22 條規定參照,未經申
請核准而設置自用加儲油(氣)設施者,設施所有權是否為受處罰者所有
尚不影響處罰構成要件成立與否認定,即不論設施係租用、借用或自行建
造,皆處以罰鍰;又為石油管理法沒入處分時,除有行政罰法符合擴大沒
入情形外,仍有該法「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之適用
4.
發文日期:104.03.05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1、22 條、行政機關因應行政罰法施行應注意之法制事項第
7 點規定參照,有關沒入之物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原則,如例外有沒入
非受處罰者所有物必要時,除該法第 22 條所定得予沒入情形外,應以法
律明文規定,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定,涉及我
國主權及漁權維護,其立法是否有不論何人均予沒入之意,而屬上述「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情形,宜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妥為審認
5.
發文日期:103.12.2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32  條、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37  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
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
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
,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 32 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
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6.
發文日期:100.02.22
要  旨:
有關在海上拾獲之漂流物或在通商口岸拾得之遺失物,經判斷應屬走私物
品,因查無私運行為人,依行政罰法先予扣留,該扣留物得否依民法關於
遺失物之拾得規定處理之疑義
7.
發文日期:099.12.06
要  旨:
無主私菸因實際上難以確定其行為人,故主管機關不得依菸酒管理法第 
58  條規定予以沒入,惟於未查明該系爭菸品之行為人或所有人前,得依
行政罰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扣留之
8.
發文日期:098.11.17
要  旨:
關於「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與違反
行政法上之義務為前提,若非屬同一行為人之同一行為,則無「一行為不
二罰」原則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