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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12.10.05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新竹縣政府函詢「新竹縣演藝團體輔導及管理自治條例」疑
義乙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2.03.29
要  旨:
有關納稅義務人積欠稅款,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署後,雙方達成協
議以分期繳納積欠之稅款及罰鍰相關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1.11.07
要  旨:
有關勞動基準法第 80-1 條第 1  項規定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內容及公布
期間之疑義
4.
發文日期:109.02.26
要  旨:
關於 109  年 3  月 1  日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1 條規定裝
設酒精鎖及第 67 條第 5  項規定接受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之適用對
象,事涉行政罰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之適用疑義
5.
發文日期:109.01.21
要  旨:
既存違章建築之命令拆除,係為使行為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
,則非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
乃個案判斷之問題,應視具體事實與構成要件分別判斷之
6.
發文日期:108.07.25
要  旨:
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規定參照,廢止外國人聘僱許可是否屬剝奪或消滅資
格、權利裁罰性不利處分而適用行政罰法,端視處分是否係以「違反行政
法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不利處分」而定,如屬行政罰法行政罰,
則裁罰應適用裁處權時效,惟如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則應屬法規准許廢
止授予利益行政處分,其廢止權行使除就業服務法另有規定外,應適用行
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又除斥期間起算,應自廢止原因客觀事實發生
後 2  年內為之,而不論行政機關是否知悉及何時知悉廢止原因發生時點
7.
發文日期:108.05.1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9 條規定參照,游離輻射防護法、天然放射性物質管
理辦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均無由前者主管機關與後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
會銜作成行政處分規定,是以行政機關自不得自行創設共同會銜作成處分
之管轄方式,故不論係認二者間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而應擇一優先適
用,抑或認應併行適用而分別處分,均係由該管主管機關單獨作成行政處
分,並非共同會銜作成處分
8.
發文日期:107.08.2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參照,該規定係採刑事優先原則,但罰鍰
以外之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作用,為達行政目的
,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故為該條第 1  項但書規定
9.
發文日期:107.04.26
要  旨:
法務部就地方政府公告室內裝修業者受裁罰業者名稱及違法行為人姓名,
涉及行政罰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個人資料保護法、行政程序法及建築法
等相關法律疑義說明
10.
發文日期:106.11.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 條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指行政罰,係以「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
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即
無該法適用;又行政機關所為處分,是否屬於行政罰法所規範之「裁罰性
不利處分」,應視處分原因及適用法規是否具有制裁意義而定
11.
發文日期:106.08.04
要  旨:
菸害防制法第 12、28 條規定參照,如該等規定明定未滿 18 歲不得吸菸
,以避免自兒童或少年時即開始吸菸,以減少吸菸人口,並延後開始吸菸
年齡,則自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觀之,主管機關命令接受戒菸教育對象,
亦應包含未滿 14 歲吸菸行為人,屬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12.
發文日期:106.05.15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27 條規定,營造有限公司借用他人營造業登記證書或承
攬工程手冊投標為公共工程得標廠商,於工程契約所訂保固期間屆滿前,
所負保固義務尚未消滅,仍須使用他人名義及文件履行契約義務,故其違
反營造業法第 54 條行為於保固期間屆滿時始終了,開始起算裁處權時效
13.
發文日期:106.03.09
要  旨:
如汽車駕駛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有關酒醉駕車規定,
被處以罰鍰及吊扣駕照,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該規定「當場移置保管
該汽車」部分,用意係避免酒駕者再次開車上路危害用路人交通安全,故
並非屬行政罰,即無行政罰法適用,自亦無同法第 7  條規定「非出於故
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適用
14.
發文日期:105.09.07
要  旨: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同時課以任職
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是否屬於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裁罰性不利
處分、與當選無效事由是否構成一事二罰等,涉及選舉事務及該法相關規
定,宜由相關主管機關審酌判斷
15.
發文日期:104.11.11
要  旨: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有舉辦測驗結果不實情事,主管機關
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似應解
為包括發現廢止事由當期之認可,且仍有「3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規
定之適用,惟涉及該法立法意旨,宜由主管機關判斷適用,另廢止訓練機
構認可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其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16.
發文日期:104.05.0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 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未滿 14 歲學
生涉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調查為加害人屬實,學校命學生接
受心理輔導處置、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措
施,對學生處置措施實係蘊含教育目的,應不具裁罰性質,故應非屬行政
罰,自無性別平等教育法與行政罰法牴觸或競合疑義
17.
發文日期:104.04.01
要  旨:
地政士法第 6  條規定參照,所謂「一年以上之刑」及「之裁判」文字用
語觀察,應指法律規定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之刑;又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
書,為地政士之行政管制措施,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故自不適用亦不得
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有關裁處權時效期間規定,而係行政
程序法第 124  條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2  年除斥期間之問題
18.
發文日期:104.02.06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27  條、水利法第 78、93-4  條規定參照,水利法「
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其設施或建造物」規定,
屬命行為人除去違法狀態不利益處分,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從而無行政罰
法裁處權時效規定適用,主管機關得隨時課予行為人限期回復原狀等義務
19.
發文日期:104.01.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45 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營造業法第 54 條等規定參照
,如營造公司一行為違反政府採購法及營造業法,且前者經地方法院檢察
署以緩起訴處分在案,則仍有行政罰法第 26 條適用,裁處權時效係自緩
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如又尚未逾 3  年裁處權時效期間,主管機關仍可
依營造業法規定裁處罰鍰;又營造業法「廢止其許可」與政府採購法「不
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本有不同,從而不影響主管機關
依該法廢止其許可之權限
20.
發文日期:102.07.19
要  旨:
公平交易法第 11~13 條規定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因事業未履行對於結合
所附加負擔而處分,該處分係未履行負擔之法律效果,並非行政罰,又事
業因違反規定而結合,或申報後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結合而結合,而受第
13  條處分者,參酌其立法說明,該處分係命事業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
法行為,因不具裁罰性,故無行政罰法適用
21.
發文日期:102.04.08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  條、地方制度法第 26、28 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所修
正之辦法規定撤銷或廢止原因及限制核發許可事由不同,究屬裁罰性不利
處分(行政罰)或僅單純屬不具裁罰性之行政管制措施,宜由主管機關綜
合斟酌立法原旨,本於權責審慎考量審斷
22.
發文日期:101.12.0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 條規定參照,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
此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屬行政罰,又
對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及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廢止是否屬「裁罰性不利處
分」而有行政罰法適用,應視其撤銷或廢止原因及適用法規而定,未可一
概而論
23.
發文日期:101.11.12
要  旨:
法務部就「擬參選人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罪嫌,如經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致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未能宣告沒收,請研處妥
適因應措施乙案」之意見
24.
發文日期:101.11.05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係為確
保投標公正,避免不當或違法行為介入,僅係主辦機關所為不利處分,非
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之制裁,究非「裁罰性」不利處
分,不屬行政罰法適用範疇,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25.
發文日期:100.12.09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  條等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稱行政罰,乃指對於過去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而不屬刑罰或懲戒罰之裁罰性不利處分,如義務人違反
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有裁罰性撤銷或廢止
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
26.
發文日期:100.11.08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  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等規定參照,地方政府自治條例
如制定具有裁罰性屬行政罰法「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行政罰之規定,
已逾越地方制度法所定「其他行政罰之種類」,法制上恐未妥
27.
發文日期:100.09.09
要  旨:
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1 條立法理由、第 11 條之 1  課以行政裁罰
目的及舉重以明輕之解釋原則,如行為人施用或持有第 3  級、第 4  級
毒品,自行主動至警察機關坦承施用或持有犯行,可免於裁處罰鍰,以維
衡平,另毒品危害講習部分亦應一體適用
28.
發文日期:100.09.07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2  條規定,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
機關所為具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故地方政府
自治條例規定註銷立案許可登記,係對義務人違反限期改善行政法上義務
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性質上屬行政罰
29.
發文日期:100.07.21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2  條,行政機關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性質上既為行政
罰,應以行為人有行政法上之義務為前提,如係義務人違反限期改善之行
政法上義務,對此種過去違反義務所為撤銷或廢止許可,性質上即屬行政
罰
30.
發文日期:099.11.09
要  旨:
主管機關擬於網站公告違法業者名稱及相關資料,如該等資料未涉自然人
之姓名等個人資料者,尚無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反之,
如涉及經電腦處理之自然人個人資料者,因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主管機
關欲公告者,須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但書規定
31.
發文日期:099.04.12
要  旨:
關於未登記之工廠同時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及區域計畫法…等規定時,經
依較重之都市計畫法規定處以罰鍰後,雖未依較輕之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
處以罰鍰時,亦視同已適用之,而得依其相關之規定或命令其停工
32.
發文日期:099.04.06
要  旨:
關於法規中規定「當然解任」者,本無待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既非屬
行政裁罰,自無行政罰法之適用,而「解除其職務」者,因必待主管機關
另外作成行政處分並以送達或其他適當方法,使相對人知悉時,始發生效
力,乃屬行政罰,即有行政罰法之適用,反之,如不具裁罰性,則無適用
之餘地
33.
發文日期:098.11.27
要  旨:
關於行為人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其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本質為行政
罰,並無礙土地法第 73 條敦促利害關係人儘速申辦土地登記之本意,因
此,應不適用行政罰法所規定之疑義
34.
發文日期:098.10.15
要  旨:
關於大陸配偶在臺逾期停留處分裁處相關事宜之疑義
35.
發文日期:098.06.09
要  旨:
關於行為人違反區域計畫法之相關規定,其罰鍰裁處權時效之計算,係以
違反該法管制規定「使用」土地之行為終了為其起算時點,至於,該行為
何時終了,則應視該個案事實而定,並且該法第 22 條尚未涉及刑罰之問
題,非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裁處權時效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