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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19 條
1.
發文日期:107.07.20
要  旨:
法務部就罰鍰上、下限涉及管機關裁量權限過大,與於罰鍰額度非輕情形
宜否援引行政罰法第 19 條法理為修正理由等相關法制意見說明
2.
發文日期:105.02.23
要  旨:
漁業法第 44 條及第 65 條規定罰鍰部分,並無行政罰法第 19 條職權不
處罰規定適用,除有相關法律規定外,主管機關尚無不予處罰裁量權限,
另行政罰法第 8  條但書所稱「按其情節」指行為人不知法規可責性高低
,倘其並非不知法規,仍無前述但書有關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適用
3.
發文日期:104.11.17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公有市場外及周邊道路流動攤販違規營業之取締,是否有
行政罰法第 19 條適用疑義」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4.02.1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具體事實符合區域計
畫法第 21 條構成要件且無阻卻違法事由,因該條法定最低額為 6  萬元
,亦無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主管機關僅得在法定罰鍰金額範圍內裁量處
罰,並無選擇以輔導、勸導等方式限期行為人改善而不予處罰之裁量權限
5.
發文日期:103.03.26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9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由地
方政府擬統一訂定所轄戶政事務所裁罰基準規範,並非截然違反行政罰法
第 19 條第 1  項賦予主管機關得斟酌具體個案情況為免予處罰立法意旨
6.
發文日期:102.07.2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違規具體案件事實符
合處罰構成要件,且未具備職權不處罰要件,其他法律亦無得免除處罰特
別規定,即應予處罰,主管機關並無裁量不處罰之權限
7.
發文日期:100.09.27
要  旨:
主管機關就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行政不法行為應依法裁罰,如法律特別規定
授權斟酌情況免予處罰者,始有裁量空間。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
顯無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並無得選擇於第一次查獲時僅發函糾正而不予
處罰之裁量權限
8.
發文日期:099.08.02
要  旨:
數行為人共同違法或個別違法之行為,行政罰法原則上均分別處罰,惟個
別行政作用法中對於共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若採「由數行為
人共同分擔」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至行政罰法第 19 條所稱「法定最
高額」,於罰鍰規定並非定額之情形時,應以裁罰機關就具體個案調查認
定所應受法定最高額之罰鍰金額為準
9.
發文日期:099.01.25
要  旨:
關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於 98 年 9  月 8  日公告修正「應以網路傳輸
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
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之規定,但少數業者因不知新規定,而未依
新規定辦理之情形,因此,該等違法之行為人是否符合行政罰法第 8  條
所定之不知法規之減免要件,因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請貴署依法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