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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16 條
1.
發文日期:107.11.01
要  旨:
建築師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如認
係屬行政罰之性質,其裁處權時效本應自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終了時起算,惟違規行為終了時似係於行政罰法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
前,則裁處權時效,應於行政罰法 95 年 2  月 5  日施行之日起算
2.
發文日期:103.01.23
要  旨:
如原處分書之送達證書已遺失,得重行製作處分書並定期履行,依行政程
序法所定送達方式再為送達,經合法送達後,義務人如仍逾期不履行,再
依法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
3.
發文日期:103.01.0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5、27、45、46  條規定參照,第 5  條所稱「行為後法律或
自治條例有變更」限於已公布或發布且施行之實體法規變更,變更前後新
舊法規必須具有同一性,且為直接影響行政罰裁處之義務或處罰規定;又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就山坡地開發使用、管制應為水土保持法特別法,而
優先適用;另行政罰法施行日為 95.02.05 ,如違規行為係發生於 74 至
82  年間,主管機關如至 102.03.11  始予以裁處,則裁處權顯已因罹於
時效而歸於消滅
4.
發文日期:102.06.05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送所轄業者對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
後之執行疑義相關意見彙整表」之意見
5.
發文日期:102.01.23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行政執行法第 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287  號解
釋參照,倘原行政處分於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
案件,尚不受新令釋影響,於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又執行期間乃法定
期間,並非消滅時效,另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憑
證並無中斷執行期間之效力
6.
發文日期:101.01.19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3  條規定參照,所稱「行為人」定義,僅適用於該法,並非
可適用於各個法律,故個別行政法律所定行為人及處罰對象範圍,仍應依
各該法規立法文義或意旨認定之
7.
發文日期:099.10.06
要  旨:
按行政罰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惟於
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 3  
年之裁處權時效則自該法施行日起算;至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結束後,其違法狀態仍存續之狀態犯,其行政罰裁處權時效,自違法行為
終了時起算
8.
發文日期:099.01.21
要  旨:
關於銀行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裁處權時效之起算點,應視該未確實
執行之行為究屬繼續行為或狀態存續之性質而定,因此,銀行未確實依法
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其違規之行為,主管機關須視個案「未確實執行」之
規定及其行為態樣,本於職權依法審認之
9.
發文日期:098.09.08
要  旨:
關於營造業辦理停(歇)業登記逾時,其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而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業已
終了,其行為應受處罰而未受處罰者,其 3  年之裁處權時效自行政罰法
施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