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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罰法 第 1 條
1.
發文日期:111.10.18
要  旨: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規定,就違反各該自
治條例所定行政法上義務者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圍內,酌
量加重罰鍰處分金額,不受所定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2.
發文日期:111.03.22
要  旨: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如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36 條規定之適
用,於行為人符合該條規定之構成要件時,主管機關即應依該規定裁處之
,尚不因認個案有執行之困難,即得免予踐行裁罰程序
3.
發文日期:110.12.06
要  旨:
有關未經許可利用網路拍賣平台販售骨灰骸存放單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
規定,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裁罰管轄認定疑義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10.08.31
要  旨:
為避免各該行政機關均行使管轄權,而對行為人之同一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行造成重複處罰,行政罰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有該等管轄權積極衝
突之情形,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
5.
發文日期:109.02.26
要  旨:
關於 109  年 3  月 1  日施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1 條規定裝
設酒精鎖及第 67 條第 5  項規定接受酒駕防制教育或酒癮治療之適用對
象,事涉行政罰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之適用疑義
6.
發文日期:109.01.21
要  旨:
既存違章建築之命令拆除,係為使行為人除去違法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者
,則非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違法之事實是否為「一行為」,
乃個案判斷之問題,應視具體事實與構成要件分別判斷之
7.
發文日期:108.05.15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9 條規定參照,游離輻射防護法、天然放射性物質管
理辦法或消費者保護法均無由前者主管機關與後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
會銜作成行政處分規定,是以行政機關自不得自行創設共同會銜作成處分
之管轄方式,故不論係認二者間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而應擇一優先適
用,抑或認應併行適用而分別處分,均係由該管主管機關單獨作成行政處
分,並非共同會銜作成處分
8.
發文日期:107.09.06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7、21 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 條第 3  項規定
參照,就違反該條例所定義務而受沒入處罰,除已有特別明文規定者外,
仍應有該法之適用;又對於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處罰,應以行為人主觀上有
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為前提,如行為人主觀上並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
應無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故不予處罰
9.
發文日期:106.11.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 條規定參照,行政罰法所指行政罰,係以「違反行政法
上義務」而應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為要件;如處分係命除去違法
狀態或停止違法行為,因與行政罰裁罰性不符,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即
無該法適用;又行政機關所為處分,是否屬於行政罰法所規範之「裁罰性
不利處分」,應視處分原因及適用法規是否具有制裁意義而定
10.
發文日期:106.08.04
要  旨:
菸害防制法第 12、28 條規定參照,如該等規定明定未滿 18 歲不得吸菸
,以避免自兒童或少年時即開始吸菸,以減少吸菸人口,並延後開始吸菸
年齡,則自立法意旨及規範目的觀之,主管機關命令接受戒菸教育對象,
亦應包含未滿 14 歲吸菸行為人,屬行政罰法第 9  條第 1  項特別規定
,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11.
發文日期:105.09.07
要  旨:
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同時課以任職
期間相同薪資之「罰鍰」,是否屬於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為裁罰性不利
處分、與當選無效事由是否構成一事二罰等,涉及選舉事務及該法相關規
定,宜由相關主管機關審酌判斷
12.
發文日期:104.11.11
要  旨: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有舉辦測驗結果不實情事,主管機關
依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規定廢止其認可,似應解
為包括發現廢止事由當期之認可,且仍有「3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規
定之適用,惟涉及該法立法意旨,宜由主管機關判斷適用,另廢止訓練機
構認可屬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其裁處權因 3  年期間經過而消滅
13.
發文日期:104.09.10
要  旨: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第 2  項「3 個月」期間,因
同時規範主管機關為行政罰及其他行政處置行為,而部分行為顯然於逾 3
個月仍應為之,尚非屬行政罰法第 27 條裁處權時效特別規定
14.
發文日期:104.05.0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 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5 條規定參照,未滿 14 歲學
生涉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調查為加害人屬實,學校命學生接
受心理輔導處置、向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等措
施,對學生處置措施實係蘊含教育目的,應不具裁罰性質,故應非屬行政
罰,自無性別平等教育法與行政罰法牴觸或競合疑義
15.
發文日期:104.04.01
要  旨:
地政士法第 6  條規定參照,所謂「一年以上之刑」及「之裁判」文字用
語觀察,應指法律規定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之刑;又撤銷或廢止地政士證
書,為地政士之行政管制措施,非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故自不適用亦不得
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有關裁處權時效期間規定,而係行政
程序法第 124  條廢止授益行政處分 2  年除斥期間之問題
16.
發文日期:104.02.06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27  條、水利法第 78、93-4  條規定參照,水利法「
限期令行為人回復原狀、拆除、清除或適當處分其設施或建造物」規定,
屬命行為人除去違法狀態不利益處分,非裁罰性不利處分,從而無行政罰
法裁處權時效規定適用,主管機關得隨時課予行為人限期回復原狀等義務
17.
發文日期:103.12.27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32  條、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
、37  條等規定參照,就非法農藥如同時涉及刑事沒收及行政沒入,依「
刑事優先原則」主管機關在法院未宣告沒收前,不得裁處沒入。惟為避免
確定法院是否宣告沒收期間過久,恐使主管機關裁處沒入罹於裁處權時效
,故建請主管機關注意行政罰法第 32 條規定,就同一行為觸犯刑事法律
與違反行政法義務時,落實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聯繫機制
18.
發文日期:103.11.1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7  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第 2  條
規定參照,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後,申報行為即已完成
,如有故意申報不實情事,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構成要件行為亦同時完成
,僅違法結果仍持續存在,性質上屬「狀態行為」,其裁處權時效,應自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人申報表之日起算
19.
發文日期:103.05.02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7  條及相關函釋參照,就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條文,擬就租
稅調整後,可能涉及各稅法逃漏稅捐而予以處罰之責任要件,統一於該條
規定限於「惡意」責任要件,則其本意是否將責任要件限於行政罰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故意或僅限於直接故意情形,而排除該法適用,因涉及主
管稅捐稽徵法立法政策事項,宜依修正草案修法目的及歷程予以釐明
20.
發文日期:103.03.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18、26  條規定參照,食品衛生管理法中並未就一行為同
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處罰設有排除該法第 26 條特別
規定,自仍有該條適用;又除其他法律別有規定外,凡發生於該法施行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行政機關於裁處罰鍰時,得於行為人所得利益範
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限制
21.
發文日期:103.02.1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6、27  條、海關緝私條例第 36、44 條規定參照,條例
規定屬對違章行為裁罰時效特別規定,應優先於行政罰法適用,又條例就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條例所定義務情形無特別規定,應回歸適
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即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所
定義務者,海關依條例規定得沒入私運貨物,須於「未經法院宣告沒收」
時始具有沒入裁處權
22.
發文日期:102.07.23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9 條規定參照,如主管機關依職權調查違規具體案件事實符
合處罰構成要件,且未具備職權不處罰要件,其他法律亦無得免除處罰特
別規定,即應予處罰,主管機關並無裁量不處罰之權限
23.
發文日期:102.05.01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  條規定參照,因行政事項及行政法理,本屬複雜,行政罰
規定亦呈多樣,故容許各個法律本於特別原因與考量,作特別規定,因此
行政罰法係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自不適用該法規定
24.
發文日期:102.02.0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4 條等規定參照,網路平台業者與刊售違法商品或違規廣告
人,須有該規定所稱「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者」,始得
予分別處罰,故如未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分擔,而僅係單純不提供違
規業者 IP 位址,尚難逕依該規定論處
25.
發文日期:101.12.04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2 條規定參照,義務人如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機關對
此過去違反義務所為具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屬行政罰,又
對違法授益行政處分撤銷及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廢止是否屬「裁罰性不利處
分」而有行政罰法適用,應視其撤銷或廢止原因及適用法規而定,未可一
概而論
26.
發文日期:101.11.12
要  旨:
法務部就「擬參選人涉違反政治獻金法第 25 條第 1  項前段罪嫌,如經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致違法收受之政治獻金未能宣告沒收,請研處妥
適因應措施乙案」之意見
27.
發文日期:101.11.05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係為確
保投標公正,避免不當或違法行為介入,僅係主辦機關所為不利處分,非
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對於過去不法行為之制裁,究非「裁罰性」不利處
分,不屬行政罰法適用範疇,而無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
28.
發文日期:101.06.13
要  旨: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訴願法第 1  條等規參照,如營建業主為政府
機關,未依規定盡行政法上義務,可以其違反該法處分,又因違反該法規
定,立於與一般人民相同地位而被課處罰鍰,自非不得提起訴願
29.
發文日期:101.02.20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除其他法律另有明文排除該法第 8  條或
其他減輕或免除處罰規定者外,不論據以處罰之法律係一定罰鍰金額、一
定罰鍰倍數或罰鍰有上下限額度者,均有第 18 條第 3  項規定適用
30.
發文日期:100.09.27
要  旨:
主管機關就符合法律構成要件行政不法行為應依法裁罰,如法律特別規定
授權斟酌情況免予處罰者,始有裁量空間。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 24 條
顯無職權不處罰規定適用,並無得選擇於第一次查獲時僅發函糾正而不予
處罰之裁量權限
31.
發文日期:100.09.07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2  條規定,義務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主管
機關所為具裁罰性撤銷或廢止許可處分,性質上即屬行政罰,故地方政府
自治條例規定註銷立案許可登記,係對義務人違反限期改善行政法上義務
所為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性質上屬行政罰
32.
發文日期:100.07.25
要  旨:
參照行政罰法第 1  條、第 36 條規、第 39 條等規定,走私進口農產品
如業經沒入處分,查緝機關將其移送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自得依權限或職權訂定業務處理方式之行政規則
33.
發文日期:100.02.11
要  旨:
有關逕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申辦遷入登記,受理地戶政事務所得否就其為逕
遷戶政事務所人口罰鍰之疑義
34.
發文日期:099.04.06
要  旨:
關於法規中規定「當然解任」者,本無待主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既非屬
行政裁罰,自無行政罰法之適用,而「解除其職務」者,因必待主管機關
另外作成行政處分並以送達或其他適當方法,使相對人知悉時,始發生效
力,乃屬行政罰,即有行政罰法之適用,反之,如不具裁罰性,則無適用
之餘地
35.
發文日期:099.02.22
要  旨:
關於營造業法之罰鍰屬於行政罰法第 1  條所定之行政罰,而該法第 8  
條之規定,係指行為人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可按其情
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因此,違反營造業法之行為人,如合於行政罰
法第 8  條規定,即可適用該法之規定
36.
發文日期:098.11.27
要  旨:
關於行為人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其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本質為行政
罰,並無礙土地法第 73 條敦促利害關係人儘速申辦土地登記之本意,因
此,應不適用行政罰法所規定之疑義
37.
發文日期:098.11.18
要  旨:
關於稅捐罰鍰之裁處期間,係依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之規定準用同法第 2
1 條及第 22 條之規定,屬行政罰法第 27 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惟裁處權時效之停止後,該法並未明確規定時,仍應適用行政罰法第 2
8 條規定之
38.
發文日期:098.10.15
要  旨:
關於大陸配偶在臺逾期停留處分裁處相關事宜之疑義
39.
發文日期:098.07.09
要  旨:
關於「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輕微認定標準」第 4  條之 2、
第 4  條之 3  修正草案,縱增訂溯及適用條款,因僅為法規命令,非行
政罰法第 1  條但書之特別規定,仍不得排除本法規定而優先適用
40.
發文日期:094.07.05
要  旨:
建議參酌行政罰法重新解釋以 93 年 4  月 21 日修正公布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 61 條前之交通違規事件採從新從輕原則處理案
41.
發文日期:094.04.01
要  旨:
有關將行政罰法酌予列入公務員各項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