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機密之解除,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7 條規定之自動解除機密 外,其餘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解除機密者,則應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至於解密後,則因依該法第 31 條規定 ,自以通知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宜,俾利辦理公告之事宜
釋示處理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權責認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