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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3 條
1.
發文日期:098.08.31
要  旨:
關於國家機密之解除,除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7 條規定之自動解除機密
外,其餘因解除條件成就而解除機密者,則應由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
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後解除機密,至於解密後,則因依該法第 31 條規定
,自以通知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為宜,俾利辦理公告之事宜
2.
發文日期:094.04.08
要  旨:
釋示處理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權責認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