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機關應依法辦理安全維護工作,避免涉及洩漏個人資料,侵害其隱私 權益,使個人資料獲得保護
有關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9 條適用疑義
第一則 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方式傳送,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五十四 點規定:「…以及機密公文電子交換…」,是否與現行規定不合? 第二則 機密文書中,國家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競合時,如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密 期限,長於國家機密保密期限,遇國家機密解密,而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尚 未解密時,應如何處理?例如人民申請調閱國家機密檔案之問題 第三則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密期限如何訂定?其保密期限可否高於國家機密之核 定期限 (十年) ?應否設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