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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098.04.08
要  旨:
政府機關應依法辦理安全維護工作,避免涉及洩漏個人資料,侵害其隱私
權益,使個人資料獲得保護
2.
發文日期:094.09.16
要  旨:
有關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39 條適用疑義
3.
發文日期:093.08.09
要  旨:
第一則
機密性資料及文件,不得以電子方式傳送,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第五十四
點規定:「…以及機密公文電子交換…」,是否與現行規定不合?

第二則
機密文書中,國家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競合時,如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密
期限,長於國家機密保密期限,遇國家機密解密,而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尚
未解密時,應如何處理?例如人民申請調閱國家機密檔案之問題

第三則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保密期限如何訂定?其保密期限可否高於國家機密之核
定期限 (十年) ?應否設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