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099.04.27
要 旨:關於臺灣地區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人員及特定人員未經許可,以禁搭
直航航空器或船舶方式管理,涉及憲法第 10 條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第 12 條第 2 款對人民遷徙自由保障之限制,因此,研議該限制時,
應符合憲法及本公司之相關規定,且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
明確規範之
|
2. |
發文日期:098.04.30
要 旨:關於出境管制人員為機關首長者,應向上級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上級機關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予以准駁,並依規定由服務機關將被管制出境人員名冊
及管制期間,送交入出境管理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以免疏漏,無例外適用
之情形
|
3. |
發文日期:096.09.17
要 旨:核釋「國家機密保護法」第 26 條對於核定、辦理國家機密人員之出境管
制
|
4. |
發文日期:095.01.11
|
5. |
發文日期:093.10.15
|
6. |
發文日期:093.10.04
|
7. |
發文日期:093.06.14
要 旨: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辦理國家機密事項業務人員,包括國家機密原核定機
關及收受國家機密機關辦理業務人員,而法院因案件需要收受國家機密即
屬國家機密保護法限制之範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