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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85 條
1.
發文日期:111.02.10
要  旨:
按信託法規定,在引進宣言信託制度之初,宜求審慎,並避免流弊發生,
故宣言信託限於法人經決議始得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至於宣言信託之法
律性質有認為為單獨行為,如公眾加入,則為該法人委託人兼為受託人與
加入為委託人之公眾,則為信託契約
2.
發文日期:110.08.26
要  旨:
有關信託委託人死亡後,受託人依其生前信託契約申請成立財團法人,涉
及信託法及財團法人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8.05.07
要  旨:
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
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
分發揮信託監察人設置目的;又諮詢委員會設置目的係在輔助受託人處理
信託事務,僅具顧問性質,尚不得代行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權限
4.
發文日期:103.12.27
要  旨:
信託法第 85 條、文化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4  條等規定參照,民
眾申請設立文化公益信託係以受託人申請時信託財產額度是否達 3000 萬
元以上為標準,區分中央及地方政府就文化公益信託管轄權;又後續信託
財產總額如累積超過該標準,能否移轉中央主管機關管轄無明文規定,而
基於落實分級管理,似非法所不許
5.
發文日期:100.04.26
要  旨:
參照信託法第 85 條規定,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定之。又環境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第 6  條規定,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或受委辦機關對同辦法第 4  條 1  項申請,應就相關事項審查之
6.
發文日期:099.01.25
要  旨:
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如為辦理公教員工福利之用而欲將該款項設立公益
信託者,應先檢視是否符合信託法之相關規定,至於是否以該款項成立信
託基金,宜由該局本於職權決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