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84 條
1.
發文日期:112.03.16
要  旨:
法務部函釋有關公益信託之受託人選任制度相關之疑義
2.
發文日期:112.02.01
要  旨:
有關公益信託之信託監察人選任制度,若可由諮詢委員會選任監察人,是
否有監督者與被監督者之角色衝突或利益衝突之情事,本部認同有此可能
3.
發文日期:111.07.19
要  旨:
有關公益信託不同意進行修約之相關法規及函釋意旨之適用疑義一案之說
明
4.
發文日期:111.01.24
要  旨:
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
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
處分權之人,故此項約定僅具內部之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
行為之效力
5.
發文日期:110.03.12
要  旨:
如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約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
處理,並無裁量或運用決定之權限,而須依他人指示辦理,即與公益信託
法制未合。受託人仍應本於受託人身分,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信託
本旨作成信託財產運用之決定,並負擔對外之法律責任
6.
發文日期:109.10.28
要  旨:
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如約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
處理,並無裁量決定或運用決定權限,而僅須依諮詢委員會指示辦理,即
與公益信託法制未合
7.
發文日期:109.03.05
要  旨:
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如約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
處理,並無裁量決定(或運用決定)權限,而僅須依他人指示辦理,即與
公益信託法制未合
8.
發文日期:108.06.18
要  旨:
信託法第 22、84 條規定參照,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及處理信託事
務,應依信託本旨為之。信託契約訂定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須徵詢諮詢委
員會意見者,如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成信託目的所必要,受託人即應受
其拘束。惟由於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之人,故此項限
制僅具內部約定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之效力,而受託
人亦不能以有上開限制而免除其對外法律責任
9.
發文日期:107.09.12
要  旨:
設立公益信託其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
為之,所從事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
成之公益目的;至公益信託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包括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及
請求報酬之權利、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直接管理及分別管理義務、
依法令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及其他信託法所定之權利義務等
10.
發文日期:106.01.23
要  旨:
同一信託受託人非必為 1  人,2 人以上共同受託亦無不可,如公益團體
與信託業者共同擔任公益信託受託人時,委託人應將信託財產所有權移轉
給公益團體及信託業者,並以其為公同共有人;另為貫徹信託本旨及為達
成信託目的所必要,信託契約固然可約定受託人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
事務,惟受託人乃信託財產對外唯一有管理處分權人,故此項約定僅具內
部性質,並不影響受託人對外所為法律行為效力,而受託人亦不能以有約
定而免除其對外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