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70 條
1.
發文日期:112.05.30
要  旨:
公益信託攸關公共利益,須經許可始能設立,並應接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之監督。因而公益信託名稱之使用,有加限制之必要,以杜冒用或其他不
法情事發生。財團法人若欲為公益信託事務,其受託之事項必以其章程或
登記之業務範圍內者為限,而與設立財團之目的相符
2.
發文日期:112.04.18
要  旨:
有關以設立獎學金資助優秀學生為目的成立之「公益信託教育基金」,其
受贈對象係以「單一學校及單一系所」成績優秀學生為受益人,是否符合
信託法第 69 條所稱「公共利益」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11.02.10
要  旨:
按信託法規定,在引進宣言信託制度之初,宜求審慎,並避免流弊發生,
故宣言信託限於法人經決議始得自為委託人及受託人。至於宣言信託之法
律性質有認為為單獨行為,如公眾加入,則為該法人委託人兼為受託人與
加入為委託人之公眾,則為信託契約
4.
發文日期:108.05.07
要  旨:
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
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
分發揮信託監察人設置目的;又諮詢委員會設置目的係在輔助受託人處理
信託事務,僅具顧問性質,尚不得代行受託人或信託監察人權限
5.
發文日期:103.04.16
要  旨:
信託法第 1、69、70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尚須有委託人將財產
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並以受託人為財產所有權人,使受託人以財
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又設立公益信託基金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
的,並依相關許可及監督辦法規定經許可後始得成立
6.
發文日期:099.02.08
要  旨:
關於各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視其公益之性質而定,且各機關均
為該公益信託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按信託法第 70 條規定之,因此,
公益信託之信託目的,可包括二個以上之公益目的,並且,應向該公益信
託主要公益目的之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設立,倘若,無法判斷何為其主要之
公益目的時,應探究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之真意而定之
7.
發文日期:099.01.25
要  旨:
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如為辦理公教員工福利之用而欲將該款項設立公益
信託者,應先檢視是否符合信託法之相關規定,至於是否以該款項成立信
託基金,宜由該局本於職權決定之
8.
發文日期:092.10.03
要  旨:
函詢慈○大學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簽訂土地
信託契約案所涉信託法相關疑義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