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69 條
1.
發文日期:112.04.18
要  旨:
有關以設立獎學金資助優秀學生為目的成立之「公益信託教育基金」,其
受贈對象係以「單一學校及單一系所」成績優秀學生為受益人,是否符合
信託法第 69 條所稱「公共利益」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11.08.22
要  旨:
公益信託之設立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者,始足當之。是以公益信託係以不
特定多數人為受益人,無論其信託目的為何,尚難認有「無受益人存在」
之公益信託
3.
發文日期:111.07.19
要  旨:
信託法第 1  條規定之文義上並無排除特定目的信託存在之可能,惟特定
目的信託於欠缺受益人、信託期間、稅制及洗錢防制等面向,均須有配套
措施,尚須相關法制面之配合,始能完善特定目的信託
4.
發文日期:111.07.19
要  旨:
有關公益信託不同意進行修約之相關法規及函釋意旨之適用疑義一案之說
明
5.
發文日期:110.05.07
要  旨:
有關王○○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公益信託育成共好」相關疑義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10.03.12
要  旨:
如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約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
處理,並無裁量或運用決定之權限,而須依他人指示辦理,即與公益信託
法制未合。受託人仍應本於受託人身分,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信託
本旨作成信託財產運用之決定,並負擔對外之法律責任
7.
發文日期:109.10.28
要  旨:
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如約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
處理,並無裁量決定或運用決定權限,而僅須依諮詢委員會指示辦理,即
與公益信託法制未合
8.
發文日期:109.03.05
要  旨:
公益信託之契約條款,如約定受託人就信託財產之管理處分或信託事務之
處理,並無裁量決定(或運用決定)權限,而僅須依他人指示辦理,即與
公益信託法制未合
9.
發文日期:108.08.14
要  旨:
財團法人法第 2  條、信託法第 69 條規定參照,財團法人係以捐助財產
為基礎,為達成一定公益目的而賦予人格之組織;至於公益信託,則係以
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之信託,
二者雖均屬公益性質,惟公益信託,並不具有獨立法人格,其信託財產在
法律上為受託人所有,故財團法人對於公益信託所為之捐贈,在法律性質
上而言,仍屬對於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所為之捐贈,倘符合該財團法人設立
宗旨,應無不可,惟仍應受財團法人法第 21 條等相關規定規範與限制
10.
發文日期:108.05.17
要  旨:
信託法第 1、22、24、69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後,信託財產名義
雖屬受託人所有,實質上並不認屬受託人自有財產,受託人仍應依信託本
旨,包括信託契約內容及委託人意欲實現信託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又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
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另公益信託
目的既在促進社會公益,故公益信託所從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
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成之公益目的
11.
發文日期:107.12.03
要  旨:
信託法第 1、69  條等規定參照,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中將信託財產運用決
定權,全部保留由諮詢委員會行使,恐已逾越信託法賦予公益信託受託人
權限,且有悖於諮詢委員會設置目的,而與公益信託法制有所未合
12.
發文日期:107.09.19
要  旨:
信託法第 72 條、第 77 條第 1  項等規定參照,如公益信託教育文化公
益基金參與結合案涉及信託法部分,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諸權責調查
認定,依相關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13.
發文日期:107.09.12
要  旨:
設立公益信託其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
為之,所從事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
成之公益目的;至公益信託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包括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及
請求報酬之權利、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直接管理及分別管理義務、
依法令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及其他信託法所定之權利義務等
14.
發文日期:106.11.02
要  旨:
信託法第 1、22、69  條規定參照,信託係以當事人間信託關係為基礎,
受託人既係基於信賴關係管理他人財產,自須依信託行為所定意旨,積極
實現信託目的,又公益信託設立後所接受捐贈即成為信託財產之一部,應
由受託人依該公益信託信託本旨或目的為管理或處分
15.
發文日期:106.05.05
要  旨:
若受託人並無管理或處分權限而僅為信託財產形式上所有權人者,即屬於
消極信託,尚非信託法上所稱信託;又信託行為中,如約定由信託監察人
擔任指示受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指示權人,因信託監察人同時兼具兩種
身分,職務上恐有利害衝突,將難以充分發揮信託監察人之設置目的;另
設立公益信託須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又公益信託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
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目的
16.
發文日期:104.11.17
要  旨: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除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情事或契
約約定禁止外,為投資行為並無不可,然公益信託具有促進社會公益目的
,其財產之管理、處分及運用應為實現該目的而為之,非以投資為其目的
17.
發文日期:103.04.16
要  旨:
信託法第 1、69、70  條規定參照,信託關係成立,尚須有委託人將財產
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並以受託人為財產所有權人,使受託人以財
產權利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又設立公益信託基金者,須以公共利益為目
的,並依相關許可及監督辦法規定經許可後始得成立
18.
發文日期:101.06.18
要  旨:
信託法第 69 條等規定參照,如法律規定係保護老人、身心障礙者、兒童
及少年財產權不受到侵害,規劃管理財產,鼓勵或明定將渠等財產信託,
並享有信託利益,性質上屬自益信託,與「公益信託」支援老弱者為財產
信託,二者性質不同,應屬二種不同機制
19.
發文日期:099.01.25
要  旨:
關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如為辦理公教員工福利之用而欲將該款項設立公益
信託者,應先檢視是否符合信託法之相關規定,至於是否以該款項成立信
託基金,宜由該局本於職權決定之
20.
發文日期:098.10.14
要  旨:
雖然公益信託委託人擬捐贈境外未上市上櫃之股票,雖有使委託人實質控
制或經營境外公司之虞,惟倘該信託利益仍係以社會急難救助、身心障礙
者救助及宗教教義研修流布為目的,尚無牴觸公益信託之意旨
21.
發文日期:092.10.03
要  旨:
函詢慈○大學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簽訂土地
信託契約案所涉信託法相關疑義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