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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49 條
1.
發文日期:091.02.25
要  旨:
執行當事人原則上應依執行名義之記載定之,應為如何之執行,則依執行
名義之內容定之。至於執行事件之債權人有無執行名義所載之請求權,執
行機關無審認判斷之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抗字第三七六號判例參照)
。查本件執行名義依其形式上記載,異議人為納稅義務人,義務內容為繳
納九十年度房屋稅,雖亦載明課稅房屋坐落位址,惟並未標明該等房屋為
信託財產或屬於對信託房屋之債權,故執行機關依據移送機關合法移送之
執行名義,以異議人為執行當事人,並以異議人之責任財產為債權人債權
之總擔保,對異議人發執行命令,扣押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款,並無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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