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信託實務上,信託業於信託契約中均就受託人報酬為約定,僅係當事人 就報酬給付之期間、範圍,是否涵蓋信託視為存續期間,仍應由法院個案 調查具體事實予以認定
設立公益信託其財產管理、處分及運用應係為實現該公益信託設立目的而 為之,所從事之投資活動應與其信託設立目的相符,且不得損及原所欲達 成之公益目的;至公益信託受託人之權利義務包括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及 請求報酬之權利、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直接管理及分別管理義務、 依法令處理信託事務之義務及其他信託法所定之權利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