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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21 條
1.
發文日期:100.05.24
要  旨:
參照信託業法第 2  條、第 33 條等規定,有關營業信託,應依受託人是
否以經營信託為業而為判斷。故建築經理公司營業項目無不動產信託業務
,得否以信託方式辦理相關營業項目,仍應視其所從事不動產信託事務是
否屬應經許可之業務為斷
2.
發文日期:085.05.10
要  旨:
商民擬經營「受託經營管理各種財產、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受託執行遺囑
及管理財產,受託擔任信託監察人」業務,現行法令有無限制暨得否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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