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信託業法第 2 條、第 33 條等規定,有關營業信託,應依受託人是 否以經營信託為業而為判斷。故建築經理公司營業項目無不動產信託業務 ,得否以信託方式辦理相關營業項目,仍應視其所從事不動產信託事務是 否屬應經許可之業務為斷
商民擬經營「受託經營管理各種財產、運用各種信託資金,受託執行遺囑 及管理財產,受託擔任信託監察人」業務,現行法令有無限制暨得否准予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