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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信託法 第 10 條
1.
發文日期:107.11.14
要  旨:
法務部就現行信託法對於受託人死亡已有相應規定及機制可資適用,不致
影響強制執行程序之進行,非必由受託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始得續
行執行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7.08.30
要  旨:
法務部就兼營信託業之銀行擔任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時,就以受託人名義
向銀行自身貸款,及受託銀行向自身辦理貸款,是否會產生名義混同等涉
及信託法及民法適用之說明
3.
發文日期:091.12.17
要  旨:
按信託關係存續中信託財產所生之地價稅依土地稅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規
定,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受託人未繳納者,得就受託人之自有財產
強制執行(參照法務部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法律字第○九一○○一二○四八
號函釋意旨)。又義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債權人對於義務
人財產有選擇執行之權,義務人不得任意以某特定財產強供執行(參照司
法院院字第一五八一號解釋意旨)。系爭地價稅固為前開受託土地所生,
惟依據首揭法務部函釋及司法院解釋意旨,執行機關執行系爭地價稅,得
就受託人即異議人之自有財產執行,且異議人之財產為移送機關債權之總
擔保,異議人不得任意以某特定財產強供執行。
4.
發文日期:088.06.17
要  旨:
關於已辦理信託登記之土地,受託人以部分信託土地再辦理信託登記,登
記機關應否受理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