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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1.
發文日期:106.10.02
要  旨:
電信業者提供使用者透過電子郵件信箱接收傳真,此種服務不必透過傳統
方式侷限在固定處所接收傳真。而電信服務公司在傳送該等資料之際,均
會在其伺服器主機中留存相關內容檔案。試問,針對該等電信服務公司儲
存之傳真內容,是否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之方式取得,作為本案證
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