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律問題

法規名稱: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29 條
1.
發文日期:100.06.17
要  旨:
檢察官對於當事人私人或委託徵信業者在未得通訊一方事先同意或被監聽
者非通訊一方之情況下,非法監聽所取得可能涉及他人犯罪之錄音、錄影
資料,可否將其採為認定他人有罪之證據,或應一律排除不予採用?
2.
發文日期:089.06.16
要  旨:
告訴人A申告其夫B與C女通姦,A提出之唯一證據為錄音帶二卷,A並
自承錄音帶係趁B不知時,將聲控式錄音機置放於B所駕自用小客車內竊
錄所得,其內容除男女一般談話外,並有足認為進行性行為之聲音,又經
鑑定錄音帶內之男女聲音,確係B及C之聲音。問A是否成立刑法或通訊
保障及監察法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