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桃園市各區里守望相助隊運用經費補助要點」規定,考核補助費須經 實質審查後始決定是否補助及補助金額,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 細則所定「受理其申請應予發給」有間,尚難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 」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及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 之補助,補充說明應予公開之「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 預算金額概估」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所稱「以公 開公平方式辦理」,係衡酌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一般人就機關團體補助資 訊之取得容非對等,故機關團體於開始受理補助案申請前,個案應將補助 之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