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公立大學 校長,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 規定乙案之說明
法務部廉政署就「市議員擔任主管信用合作社理事或農會理、監事,有無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之說明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4 款所稱「負責人」之範圍適 用疑義
鎮公所投資之果菜市場,該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由公所之公職人員 兼任,其買賣利益均歸公所所有,且受公職人員監督,應屬政府機關擔任 出賣人之情形,如以公定價格進行產品出售及購買產品,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並無賺取價差,則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縣市議員或其關係人縱以律師、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仍應受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規範,不得與縣市政府為承攬、受委任等交易行為
由市議員擔任負責人之社團法人進行市政府招標案之投標,如該社團法人 非屬營利事業,則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之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