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日期:113.11.28
要 旨:有關各直轄市及縣市工商(業)發展投資策進會,係具有一定組織、名稱
、目的、事務所,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
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非法人團體,
如由公職人員擔任相關職務時,該非法人團體原則應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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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日期:108.10.08
要 旨:有關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公立大學
校長,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
規定乙案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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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日期:101.07.24
要 旨:法務部廉政署就「市議員擔任主管信用合作社理事或農會理、監事,有無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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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日期:100.02.22
要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4 款所稱「負責人」之範圍適
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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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日期:098.09.30
要 旨:鎮公所投資之果菜市場,該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由公所之公職人員
兼任,其買賣利益均歸公所所有,且受公職人員監督,應屬政府機關擔任
出賣人之情形,如以公定價格進行產品出售及購買產品,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並無賺取價差,則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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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發文日期:097.11.21
要 旨:縣市議員或其關係人縱以律師、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仍應受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規範,不得與縣市政府為承攬、受委任等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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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發文日期:097.10.14
要 旨:由市議員擔任負責人之社團法人進行市政府招標案之投標,如該社團法人
非屬營利事業,則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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