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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1.
發文日期:108.10.08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公立大學
校長,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
規定乙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1.07.24
要  旨:
法務部廉政署就「市議員擔任主管信用合作社理事或農會理、監事,有無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0.02.22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4  款所稱「負責人」之範圍適
用疑義
4.
發文日期:098.09.30
要  旨:
鎮公所投資之果菜市場,該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由公所之公職人員
兼任,其買賣利益均歸公所所有,且受公職人員監督,應屬政府機關擔任
出賣人之情形,如以公定價格進行產品出售及購買產品,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並無賺取價差,則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5.
發文日期:097.11.21
要  旨:
縣市議員或其關係人縱以律師、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仍應受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規範,不得與縣市政府為承攬、受委任等交易行為
6.
發文日期:097.10.14
要  旨:
由市議員擔任負責人之社團法人進行市政府招標案之投標,如該社團法人
非屬營利事業,則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之限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