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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作業要點 8
1.
發文日期:100.04.13
要  旨:
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等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就有
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查核。所稱「個案
查核」,包括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姓名且指明情事等申
報不實或貪瀆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