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11 條等規定,各受理申報機關(構)應就有 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查核。所稱「個案 查核」,包括陳情或檢舉人以書面或言詞敘明申報人姓名且指明情事等申 報不實或貪瀆嫌疑